各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中编发〔201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控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意见》(鲁办发〔20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开展全市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核查范围
全市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工商联机关,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机关事业单位)。
二、核查内容
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含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职数配备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具体核查内容,以中央编办印制的《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信息采集表》为依据,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2014年5月31日。
三、核查方法步骤
核查工作从2014年6月份开始,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分两个阶段进行,具体步骤为:
(一)实施阶段(2014年6月—8月)。核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联合审核、公示监督、信息汇总等4个环节。
1、单位自查(2014年6月)。各机关事业单位,依托市编办提供的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采集表数据,逐项与机构编制审批文件、干部人事档案、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等基础资料进行核对,写出自查报告并附有关资料(人员花名册、2013年12月和2014年6月工资表)。 信息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专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于6月20日前报市编办406房间。(电子版及纸质版,纸质版要求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联合审核(2014年6月底—7月中旬)。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分工对报送的核查信息进行审核和实地核实,查验机构编制事项是否符合规定,人员配备及信息是否属实。对审核和实地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限期整改。
3、公示监督(2014年7月底前)。各机关事业单位应通过办公场所公告栏等形式,公示机构和人员编制基本核查信息,接受监督。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照片及公示材料报市编办406房间)。
4、信息汇总(2014年8月底前)。市编办通过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信息系统对全市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和基础档案。
机构编制核查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机构、新增编制。
(二)验收阶段(2014年9月)。市编办按照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对全市进行检查验收,并实地抽查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情况和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形成核查验收工作情况报告,9月25日前报市编办。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全市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由市编委统一领导,具体核查工作由市编办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及时上报自查报告。
(二)严格核查标准。核查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机构编制的规范管理,关系到编制实名制工作的具体落实。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统一执行核查的各项标准和要求,绝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走过场。核查期间,市编办将组织力量对各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进行督导,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无故迟报。在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编外聘用人员、超职数配备干部等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报瞒报相关信息数据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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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